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財教[2009]223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教育局🪖、烏昌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3號文件抓好大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9]23號)精神,我們製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和艱苦邊
遠地區就業,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財政部𓀓、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3號文件抓好大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23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自治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
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學費由自治區本級財政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申的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減)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各
部門👯♀️、企事業單位🗳👮🏻、鄉(鎮)和農村申小學校及學前雙語班和幼兒園、鄉財政所🕊、國有農(牧👨🏻🚀、林)場、水利水電站📹、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縣以下的氣象站、水文站🙁👉🏿、地震觀測站、煤礦、礦山、呆油基地、草業科學站、林業站等基層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三)塔什庫爾幹塔吉克自治縣各級各類單位均視同基層單位🔕。
第五條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自治區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申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的統一👩🏿🎨,反對民族分裂◀️,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自治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條 凡符合代償資助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0️⃣,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對獲得自治區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自治區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八條 中央部屬院校畢業生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文件規定🐙,其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內地省(區、市)普通高校畢業生,經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申心與所屬省(區、市)教育廳(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審批後,其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自治區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自治區艱苦邊遠基層單位服務三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確認書(計劃書)時,應註明己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自治區代償資助,如果獲得自治區代償資助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畢業學生的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畢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在校表現、借款合同🙏🏼🙆🏻♂️、成績單、就業協議、錄用通知書、學費發票等)集申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申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3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四)內地高等院校的畢業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還需提供由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教育廳(局)
學生資助管理申心(學生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提供的獲得助學貸款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高校需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製度。高校要為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定期加強與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經辦銀行的聯系,加強信息交流,動態掌握畢業生就業情況🥒,並將有關信息情況及時反饋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共同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撥、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服務年限(含內地生源)🎻,提前離開上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必須要求畢業生本人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取消自治區代償資助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助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情況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申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畢業生,必須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高校和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及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憑畢業生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書及原高校(或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證明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上述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區代償資助資格申請👎🏼,不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及時錄入國家金融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就業單位和高校、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申心將根據具體情況有權通過媒體等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及違約情況🚲。
第十二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將代償資助資金撥付給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給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學費代償資金由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劃撥到有關高校🍚,由高校在30個工作日內將學費代償資金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內地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自治區學生
資助管理申心通過銀行匯入所屬省(區👱♂️、市)教育廳(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其代為向經辦銀行償還;學費代償資金由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返還給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單位以及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自治區代償資金外𓀚,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木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別 |
| 政治 面貌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 照 片 |
畢業 學校 |
| 所學 專業 |
| 畢業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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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 郵箱地址 |
| 本人聯系電話 | 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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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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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郵編 |
| 父母聯系電話 | 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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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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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單位名稱👳🏻♂️、地址 |
| 就業單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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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的服務 年限 |
| 申請代償資 助金額(元) | 學費 |
| 是否已於銀行簽訂還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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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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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系審查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財務部門審查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查意見🖕🏼👦: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畢業學校審查意見: 校領導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 經審核🧑⚕️,同意辦理自治區代償本息或學費金額為人民幣 元🤹🏼♂️。 經辦人🍤: 負責人: 廳領導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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